1/10/2016

Q: 我在桃園機場,移民官不讓我出境(入境),要求我撕下,並威脅我不撕,護照會被註銷。然後又要複印我護照!我應該怎麼應對?




要求我撕下?要求拿走我的護照要複印?這裡我們整理了法律常識及應對懶人包工大家參考!
  • 要求書面決定並蓋章(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五條移民官不能拒絕!)
  • 把相關法條念給他聽(我們有權要求他留下書面決定!)
  • 填寫移民署署長意見表申訴!公務機關最怕什麼?就是被迫開案寫簽呈!
什麼是書面決定?
法律人:如果遇到中華民國移民官在檢查護照時,不給核蓋出入境查驗章戳,建議要求索取書面文件蓋有該機關公章。

小編:可以麻煩再稍微解釋清楚嗎?索取什麼『書面文件』?

法律人:就是一個留下書面決定。公章只是該單位的章,上面註明蓋章的conditions,。意思就是撕了貼紙才可以出入境。然後註明是誰還有是哪個單位的決定。拒絕給書面決定就錄影。

法律常識簡單學: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五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小編:就是說,可以拿一張白紙請他寫?

法律人:因為未來要提起救濟訴訟,要證明這件事發生過啊!現在都嘛可以說沒發生,或是當事人自願撕下。可以拿白紙,但重點一定要他簽名以及最好是有該單位的章。不然他可以說是你寫的。

小編好友:那個指的是出境時遇到的護照查驗移民官嗎?我上次辦自動通關了!

法律人:對。自動通關遇不到。不過我是建議,他們擾民,你們可以擾回去!

小編:好。我馬上整理,放上貼紙頁給大家了解。

法律人:我們寫這份文件最重要就是裡面有這幾項:

決定:蓋入(出)境查驗章戳的條件需滿足,否則不予入境

條件:撕下台灣國護照貼紙

條件依據:法令或法規 (請檢驗人員說出依據並填寫)

單位跟處理人員:

日期 :

過程:該民眾反對並主張憲法言論自由的保護

最後處理:該名人員不接受言論自由主張,仍堅持民眾撕下。

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

內容差不多這樣就可以了。大家可以印出來,當下只要印出來給該出入境移民官填,類似填空的概念。會方便所有闖關的人。

小編:好!謝謝,這個聽起來很容易,一般人也可以自己在家製作這這樣的範本啊~

法律人:他們擾民,我們就讓他們填文件!以後更可以提集體訴訟,打到憲法官司就可以解釋言論自由。不讓國人歸國是一個很大的行政決定,因為出入境是國民權。他們憲法層次不會贏的,就只是賭小民眾不懂而已。不懂法益衡量。哼~欺負弱小。

小編:真的太感謝了!

法律人:不用感謝啦,也只是純粹看不下去。因為大家都是一起站著啊!貼紙本來就不是建了一個新國家,只是發表言論。這個政府卻自己剉的欺負百姓,政府的孬樣真的創新低,setting the new low.

小編好友:趕快先拿一張白紙寫下來,發生了就直接拿出來要官員他們填寫蓋章!

法律常識簡單學: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有規定: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份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份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 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 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 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 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 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 應對模擬:
1.
官員反問我們,你憑那條法律要求我填寫這張文件?
2. 好我簽給你,但要我們主管審核。(結果一去就花了一天...

小編問到的嗆辣回答如此:
1.
行政命令不得作為國家涉及侵犯人們基本權益的依據,(這包含<言論自由>,<表達自由>,<認同自由>) 閣下阻擋我,涉及濫用公務權利侵犯憲法賦予我的基本人權以及涉及濫用行政命令行為。我的國民權受到損益,我當然有權利要求您做出書面決定給我!我會對政府提出國賠,除了刑事起訴外,我也會對您跟您的上司提出相應的民事求償。然後念這個給他聽: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五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2. 如果你們不立即簽發,那麼因此造成我的任何損失,我都會指定由閣下賠償。

然後這個也可以念給他聽: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行政命令規定註銷護照,以行政處分註銷護照,限制、剝奪人民出入國境,顯係違反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人民有居住丶遷徙之自由權利,行政命令和行政處分的位階在憲法和法律之下,子法逾越母法,外交部丶內政部移民署等行政機關公然違憲。

殺手鐧:如果是移民官叫你等的,就填下面移民署署長意見表!公務機關最怕什麼?就是被迫開案寫簽呈!按照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旅客申訴處理流程,旅客可以索取下面這張表來填寫,然後旅客可以拿著這張署長意見表,直接問移民官的姓名與服務證號碼,馬上填進去 D 部分! 當場讓那個移民官知道他被申訴了! (明明是外交部的事, 結果搞到是內政部移民署的公務員被申訴, 如果你是移民署署長, 你不替屬下出這口氣, 那這個署長大概會做得很不安穩 )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Attach.../25119132797.pdf

最後的殺手鐧:讓他知道他這樣限制國民出入境,可能涉及第一百二十五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移民官的觀點又是如何? 一位退休的移民官對這個外交部的新條款看不下去,也來提供我們攻戰守則!重點整理:
  • 就算貼了貼紙,護照還是真的!因為沒有偽變造基資頁!
  • 如果被強迫要撕下來,可以抵死不從!然後順便問說,請問我這本護照哪裡偽變造?然後把外交部的請來之後,就會發生一航那種情況。(編按:桃園第一航廈一位旅客堅決不撕,移民官只好請外交部過來判定這本護照是否還具有效力。結果外交部人員姍姍來遲後,只有做勸導動作)
  • 移民官工作範疇之內不管護照貼了什麼,他的任務是辨認這本護照是否真偽。 全文在此: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Pass...  
法律常識簡單學:
其實我們平常口語中所說的出境入境檢查護照的「海關」,正確的說法是「移民署」。各國移民署(局)人員的入境出境檢驗的重點,在於所持護照簽證及相 關文件是否為真,是否為本人持有,而護照貼紙貼在封面的行為並不涉及護照的真偽,只要你的旅遊目的與文件所陳述相符,便沒有任何理由阻止你通關。

如果回台灣在移民署檢查時被刁難,在現行法底下,除非認為這是變造護照,否則也沒有辦法處以任何行政罰或是不允許國人入境 (外交部趕鴨子上架的細條其實詮釋空間非常大!)。基本上除非有國家安全或違反社會秩序的情形,經法律規定海關才可以禁止國人入境。以前的國安法有入境要許可的規定,已經被大法官釋字558宣告違憲。

台灣的移民署沒有權利拒絕國民出入境,這就是國民權。這個政府是你我(=國家主權者)繳稅才存在的統治當局,這個政府理所當然不能阻擋我們的國民權。因此,不管我貼了什麼貼紙,他是不能夠拒絕我擁有國民身份出入境的。他能做的最大限度就是擾民,比如說把你在出入境移民署留下盤問、故意把你拉出來、故意大聲斥責、說你要出示身份證、甚至恐嚇你要去哪裡繳什麼罰鍰,還威脅要註銷你的護照。行政法的違法其實是行政罰,不是刑法罰,所以他沒有什麼權力去控制你的自由,最多造成你的不方便。如我們上面已經說到,就算是霸王硬上弓的護照細條,詮釋空間也非常大,並無法認定貼貼紙便是變造護照。 記住,用不同貼紙遮住護照封面上面中華民國的舉動,不是我們的創舉,早在數十年前,就有人在貼了!而且旅行社名片貼條、各國簽證很多都是直接貼在封面,那又怎麼說?

案例:旅客堅持不撕貼紙,查驗人員依照長官指示辦理,最後請了外交部人員來,竟然也是只能宣導,最後這位堅持貼好貼滿的勇者女孩,還是拿著貼上台灣國貼紙的護照順利入境了。所以這個法條到底是幹嘛用的??(案例連結:http://on.fb.me/1kXI6fA

說到底,這是人民處分財產自由。許多美國人歐洲人把護照貼得花花綠綠,根本是常事!不要忘記寄移民署署長意見表去檢舉被刁難。公務機關最怕什麼?就是被迫開案寫簽呈!

***
台灣國護照貼紙粉專編輯群在此與大家分享以下資訊: 移民署在機場擔任第一線的查驗人員(移民官),對於上級的要求其實有許多議論。
第一是針對性。第一線人員問上級,若是不是貼台灣國護照貼紙而是貼其他貼紙,也要比照辦理嗎?上級無法正面回答。
第二是置公務員於罪。因為要求旅人留下資料並沒有具體法條,並涉嫌隨機侵占公民個資。若是貼貼紙的人不服,除了投訴之外若是因為過程擦槍走火,還可能讓公務員有被告的可能。
第三則是擾民。第一線的查驗人員中,其實很多人心底覺得這樣的要求無任何實質意義,而且嚴重延誤移民官工作流程。在桃機就有案例是旅客不服,只好傳真資料請外交部來認定,但外交部來到現場卻又不敢認定,來回流程除了擾民更是增加查驗人員的負擔,若是因此造成旅客損失,誰來負責?

*** Q: 那如果移民署人員堅持堅持複印我的護照呢? 我該如果應對呢? 在此提供版友 F. Ni的經驗 :

台灣人:「我想請問細則裡有無載明,凡持台灣國護照貼紙的中華民國人民必須在通關時留下護照影本呢?或者有其它法條明文規定?」

中華民國移民官:「.....沒有。不過你們不用擔心,你們的資料只會用在記錄,絕對不會有其它用途。」

台灣人:「既然如此,我想麻煩你們出示書面證明,說明必須留下護照影本的法源依據,然後雙方具名為證。否則,請把我們的影本歸還!」。

中華民國移民官:「不用啊,我們有行政權來影印你們的個人資料。」

台灣人:「很好啊,就把法源依據寫上吧。雖然我不太明白,連警察都得在有法源依據的狀態下行使權利,你們到底哪來的想法想強行留下我們的資料?」

來來去去之下,工作人員就是不想留下書面證明。在我準備拿出手機來錄影的時候,他說:「那好,那我把你們的資料銷毀,那可以了嗎?」隨即去小房間把我們的資料丟進碎紙機

***
相關法律知識以及應對方式: 

再念一次給他聽: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五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被影印護照內頁, 一定要堅持索取一份書面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有規定: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份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份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 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 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 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 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 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